Originally posted by [i]weili[/i] at 2009-2-27 12:44 PM:
我也理解宝林兄。
他的专业训练是新闻,他曾经是国内资深记者。
我想他是从职业道德等角度作为立脚点进行思辩。
我更佩服他在“孤身做战”时所表现的理性和诚恳。大家都周末愉快!:))
什么职业道德?见假不打,要打就得把自己的饭碗打翻?甚至把自己打到大牢里去?
你不觉得宝林在用双重标准吗?一方面为文怀沙辩护时却以国情为借口(西方打这种假根本不会有争论,即使文怀沙没有篡改历史,他一成为公众人物,他的历史就会被人翻出来);另一方面却要求李辉不顾国情,以身试“法”。
西方打假自有打假部门,不用全民皆兵,把人往死里整,这才是法制、民主的真蒂。很赞成宝林说的,国人现在戾气太重,一个充满仇恨的社会绝对不正常。
足球妈妈
Originally posted by [i]文章[/i] at 2009-2-27 01:06 PM:
西方打假自有打假部门,不用全民皆兵,把人往死里整,这才是法制、民主的真蒂。很赞成宝林说的,国人现在戾气太重,一个充满仇恨的社会绝对不正常。
“打假部门”?还是第一次听说。英文是什么?
在西方,打假是记者职责之一。
看你犯什么事了~~
文怀沙如果犯了欺骗罪,自有法院受理,不用李辉在这里揭阴私,污辱他的人格。
足球妈妈
Originally posted by [i]文章[/i] at 2009-2-27 01:13 PM:
看你犯什么事了~~文怀沙如果犯了欺骗罪,自有法院受理,不用李辉在这里揭阴私,污辱他的人格。
你生活在哪里?看你对“西方”一无所知,却还谈什么“真谛”。
美国的一些名人(校长、球队教练等)伪造文凭等,多少年后被人挖出来,只有辞职走人。不是什么假都一定要法院受理。
诸位,先把"革命"大道理放一放,有兴趣的话换个思路:
1。如果文某是你的仇人,你揭发他吗?
2。如果他是你提职晋级的竞争对手,你揭发吗?
3。如果他和你是义薄云天的“铁哥们”,或者说,是“恩人”,你揭发吗?
4。如果他是你的家人,你揭发吗?
5。如果你也造过假,还批判他吗?
6。。。。。。。
不妨做个统计分析。
Originally posted by [i]杨林[/i] at 2009-2-27 09:17 PM:你生活在哪里?看你对“西方”一无所知,却还谈什么“真谛”。
美国的一些名人(校长、球队教练等)伪造文凭等,多少年后被人挖出来,只有辞职走人。不是什么假都一定要法院受理。
不好意思,本人生活在加拿大,对中西方都知之甚少,好多事凭直觉~~
记得当时克林顿的丑闻是联邦调查局负责调查的吧,一个普通记者,公布人家的监狱号什么的,好像有点越界了吧。
足球妈妈
Originally posted by [i]文章[/i] at 2009-2-27 01:40 PM:不好意思,本人生活在加拿大,对中西方都知之甚少,好多事凭直觉~~
记得当时克林顿的丑闻是联邦调查局负责调查的吧,一个普通记者,公布人家的监狱号什么的,好像有点越界了吧。
对一些显而易见的假(假文凭,假“历史”)等,任何人都可以打,只要出示证据,造假者可以说毫无还手之力。
克林顿的丑闻那完全是另一回事。比如Madoff造假问题,那不是简单的一两件证据就可了结,所以就得有专门的调查委员会。
尼克松就是两个记者拉下马的。
对文悲悯,对李攻击。两种标准嘛,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年龄不同?
文怀沙的罪,法院早就处理了。要不是他把自己的刑事罪说成是政治迫害,大概也没有人会去翻老账。
Originally posted by [i]文章[/i] at 2009-2-27 09:13 PM:
看你犯什么事了~~文怀沙如果犯了欺骗罪,自有法院受理,不用李辉在这里揭阴私,污辱他的人格。
杨林兄我插一句:
东方讲“中庸”,西方讲“制约”,其实是一个道理,平衡(balance)!
你上次讲西方法律基于事实证据,但具体判断的是12个陪审员,而不是法官,陪审员决定时,肯定搀杂了许多个人因素。同样的,美国是民主制度,但一旦战时危机,是总统一个人做决定拍板的。
为什么?人不过是人,凡事不可能太绝对。
同样的,对我这么一个眼睛厉害、嘴巴厉害的网管,章凝不得不以非法形式制约我,我们两个不在乎当坏人,也是保证网友们都能做好人的一个平衡。:))
当然,以后我们要明确分工,尽量防止冲突。:lol:
再次感谢你,还有所有关爱我的网友们。周末好!:))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
Originally posted by [i]廖康[/i] at 2009-2-27 10:01 PM:
文怀沙的罪,法院早就处理了。要不是他把自己的刑事罪说成是政治迫害,大概也没有人会去翻老账。
当年的详细情况不了解,对文某现在又是怎么“编”的也不知道,也不知道他的原话是怎么说的。
抛开这件具体事,泛泛而谈,那个年代,“男女问题”的确是被用于搞“政治迫害”的一把利器。
Originally posted by [i]笑雨[/i] at 2009-2-27 04:18 PM:
诸位,先把"革命"大道理放一放,有兴趣的话换个思路:1。如果文某是你的仇人,你揭发他吗?
2。如果他是你提职晋级的竞争对手,你揭发吗?
3。如果他和你是义薄云天的“铁哥们”,或者说,是“恩人”,你揭发吗?
4。如果他是你的家人,你揭发吗?
5。如果你也造过假,还批判他吗?
6。。。。。。。不妨做个统计分析。
我一直搞不懂你为什么要搞这么多的假设。上次假设小偷,这次假设“你”和文怀沙的关系。好像这里没人在讲什么“革命”大道理,不论正方反方,都是在讨论基本的法律和道德。你上面列的123456,全部建立在“你”已经知道这是应该揭发的前提下。而“你”去不去揭发完全取决于“你”自己,换言之,“你”自己决定将接受怎样的良心拷问。
我所强调的,是对于一个健康的社会,有人质疑某项公开信息的可靠性,没有道理反对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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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i]weili[/i] at 2009-2-27 02:07 PM:
杨林兄我插一句:
东方讲“中庸”,西方讲“制约”,其实是一个道理,平衡(balance)!
你上次讲西方法律基于事实证据,但具体判断的是12个陪审员,而不是法官,陪审员决定时,肯定搀杂了许多个人因素。同样的,..
此平衡非彼平衡。中庸是道不清,说不明的东西,有权有势者犯了事,才有中庸,平民百姓犯了事可是杀无赦,甚至株连九族。而制约是有法可依,虽然还有人的因素,但毕竟小多了。难道你认为不用陪审团,凭法官一人裁定,反而会更少“搀杂了个人因素”?
Originally posted by [i]程宝林[/i] at 2009-2-27 02:50 PM:
月满西楼:你在今天的法律术语中,找得到“奸污妇女”这一条吗?文怀沙被一个今天并不存在的罪名,判刑入狱17年,你说是大恶,那是你的自由。你知道1983年8月的第一次“严打”中,有多少小青年,仅仅在电影院里,对女孩子摸摸捏捏一番,就被枪毙了吗?你喜欢这样的法律和社会,那也是你的自由。你听说过“破坏军婚”罪吗?当年,如果有人胆敢和一个军人的未婚妻谈恋爱,那个男的,可以判处3年徒刑。
首先借机对程先生的风度表示一下钦佩。
对于不同时期的法律,我觉得我们不能选择性重新认识。现时的法律,现时的公民就必须遵守,否则就是犯法。正如你不能说再往前的法律还允许纳妾,现在包二奶就是合法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步完善和人性化,但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审判历史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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