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谢周宇转帖。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
感人至深的图片,几乎泪下。
Originally posted by [i]冬雪儿[/i] at 2009-5-30 07:11 PM:
调查证明,是在精神病院被精神病人打了,可是谁把她和精神病人关在一块的。
而且是手脚被缚躺在床上挨打的,连防卫哪怕一下的能力都没有。
吃饭的地方自然是医院居多。邓母从小基本上是遗弃她,生父和继父也都不见踪影,穷苦的外公外婆连山都下不了。这孩子可怜死了,但现在有千千万万的人爱她的。
中国的贫富分化极其严重,社会是被撕裂的。想知道邓贵大是什么生活吗?一年都不在家吃饭的哦。身上揣的那四千块买处的钱,在那里可抵得上穷人一年的收入。什么叫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谁是中国的脊梁?
幸亏我不是知识分子,所以我还是可以继续关注。这个案子不能仅仅从技术角度去纠缠,要看到背后反映的两种精神、两种价值的冲突,这是我最关注的。我们希望中国强大和谐繁荣富强,就要认真想想,什么样的社会精神、什么样的价值观才能保障这个理想的实现,而我们每个人可以切实地做些什么。我第一不喊口号,第二不帖标签,只从一个常人的角度,从一个有感性有理性的人的角度,希望人们感觉和思考,并化为行动与建设。
此消息如果属实,倒是一个很好的信号。
[size=3][center]邓玉娇案涉案人员黄德智被开除中共党籍并治安拘留[/center][/size]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最后一贴,此事完结。
官方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31日 23:34
备受关注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在案发三周之后,当地警方最终做出“防卫过当”的认定,并于5月31日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涉及此案的黄德智、邓中佳做出党纪和行政处理,但曾被北京律师控告涉嫌强奸(未遂)的黄德智目前只受到治安处罚,未被追究刑责。
根据巴东官方的通报,黄德智仅被处以治安拘留,这说明警方认定黄并未触犯刑律,事实上等于否定了此前邓玉娇原北京代理律师提出的涉嫌强奸(未遂)的控告。
截至目前,邓玉娇的两位湖北新代理律师,尚未对警方的“防卫过当”结论发表意见。不过,警方根据该两位律师此前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已对邓玉娇变更了强制措施,由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只受党纪处理,没被开除党籍?说明我党认为这样的党员还是够格的。没话说了,遥祝邓玉娇坚强。
看长江战鼓掀起千层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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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歌剧江姐弟一场女主角出场唱词。
地头蛇厉害啊------
是非是我非我
Originally posted by [i]一元[/i] at 2009-5-31 04:28 PM:
只受党纪处理,没被开除党籍?说明我党认为这样的党员还是够格的。没话说了,遥祝邓玉娇坚强。
无语、无奈、叹息!
从此噤口!对此案。是的,唯遥祝邓玉娇坚强。
对不起,将周宇这条线又提出了!邓玉娇受到如此不公判决,实在令人忍无可忍!如果周宇有异议,我将删除。
湖北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
2009-06-07 02:54:10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重庆) 跟贴 4494 条 手机看新闻
[url] http://news.163.com/09/0607/02/5B633RDV00011229.html [/url]
话题:湖北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
[url] http://comment.news.163.com/news_shehui2_bbs/5B633RDV00011229.html [/url]
“按照官方的说法,邓贵大的致命伤在颈动脉,血应该是喷射出来的,那么邓贵大和邓玉娇身上都会留有血迹,专业术语叫“喷溅”,而官方报道称邓玉娇换下的衣服被她的母亲拿回家了,警方并没有封存取证,这是难以想象的。在案件没有结束的情况下,邓贵大的尸体被迅速火化也是不符合程序的。而且到目前为止,所有外界得到的消息没有显示邓玉娇的外衣上沾有血迹。即使有,血迹非经过特殊处理,是难以洗掉的,即使过了很长时间,经过现有科技手段,仍然能够很轻易的取证。除非是在人体表面,血迹才会被彻底清洗。也就是说,邓玉娇换下的衣服不管有没有血迹,都是极重要的证据,如果有血迹,她的母亲是洗不掉的,如果没有,那么只有一种可能,邓玉娇当时就根本没有穿衣服。希望大家帮忙顶顶....谢谢!!!
自从她们母女签了新律师、网络被噤声,大抵也就是这样的结果了。我在另一线也说过,没有血衣,大概是身上根本没有衣服。对邓女有利的证据当然也不只是这一件,问题是官方就是明摆着不作为,像匆匆火化、现场不保护、证据不收集,等等,明摆着要治她,不判刑的话官愤难平啊。疯狂。
有理的推理,邓姑娘的衣服上应该有不少血迹,洗不掉的。警察为何不取证?如果
没有血迹,说明没着衣服。
Originally posted by [i]周宇[/i] at 2009-6-7 23:23:
自从她们母女签了新律师、网络被噤声,大抵也就是这样的结果了。我在另一线也说过,没有血衣,大概是身上根本没有衣服。对邓女有利的证据当然也不只是这一件,问题是官方就是明摆着不作为,像匆匆火化、现场不保护..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1岁的成年女人邓玉娇,却不能请自己的辩护律师。
这是底线:当事人是她,不是她妈,也不是她“爷”。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
强奸与无限防卫权 (48)
来源:南方周末 2009-06-04 15:02:54
作者:萧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强奸的法律含义是违背成年女性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未成年的女性,无论是否自愿、强行,只要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即奸淫幼女罪)。这一法律含义中“强行”是关键性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强奸犯罪中的“强行”行为往往不单是“奸入”或“性器官接触”,这一性动作远不是关键性的内容,它只是区别强奸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对于强奸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构成来讲不是决定性的。
陌生于法律精神的人,往往会过于看重强奸的既遂还是未遂,如果是未遂的,那么似乎强奸犯罪就没有发生,这是对强奸犯罪十分错误的认识。
现代法治精神中,自由和平等都是其核心的人道理念,是构成整个法治大厦几块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作为犯罪的强奸行为,在犯意上因其违背成年女性的自由意志,这就侵害了自由这一最重要的法治基石——人的天赋自由;对女性的性尊严、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基本人性的了解和尊重的产物,同时也是数千年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侵害女性的性尊严和性权利,将会导致女性严重的精神、身体损害,其危害程度绝不是一般的身体伤害所能比拟,在性蒙昧现象还比比皆是的中国社会,这种伤害尤其严重——它常常给被奸污的女性带来难以承受的羞辱感;
在行为上,“强行”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由于女性的不自愿,这种强行往往会是伴随着暴力强迫,如果轻度的暴力强迫未能促使女性顺从,且强奸犯一定要实现其强奸目的,其暴力后果可能就无法预计——强奸杀人的案例并不少见。
鉴于上述原因,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强奸犯罪列为侵害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其严重程度被视为与故意杀人相似。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表述,本款规定的核心含义是对于正在发生的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不仅仅是受侵害人)对加害人拥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
在“一命抵一命”的中国民俗文化语境下,人们比较能认同对于杀人犯的无限防卫权,甚至对于抢劫、绑架者的无限防卫权也大致能接受,唯独对于针对强奸犯的无限防卫权不易认同——即使很多女性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理解,会把对强奸犯的无限防卫视为防卫过当。
为了便于理解,不妨试想这样一幅图景:身强力壮、有权有势的数名男性,对逃脱了第一次性侵犯的女性步步进逼,一边以性恶语羞辱,一边动作调辱,随后屡屡扑推,致其仰面躺倒在沙发或床上。
这种情况下,因为对她人身基本安全的威胁已经如此迫在眉睫,即使侵害她的男性确实真的没有想强奸她,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也会同意:至少存在严重的强奸威胁。这个时候,对于侵害人的无限防卫权就完全是正当的,一个身处险境的女性面对数名凶神恶煞般扑过来的男人,我们不可能要求她在举刀自卫的时候居然能做到外科大夫做手术一样精确防卫,例如不刺动脉、不刺心脏……
至于不少人认为风月场不存在强奸问题,更是胡言乱语,法律上界定是不是强奸犯罪,关键看女性是否自愿、男性是否强行,只要不是自愿,都可以构成强奸,强奸犯是不是认为自己在强奸,与是否构成强奸罪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罪犯,赋予受害人无限防卫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一项基本的人道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