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到几十年前缺乏法治的状况来为文老头辩解,而我则想到一些别的,在此讨论一下:
1、和那些摸摸捏捏妇女的非礼行为性质不同,文老头的行为是动真格的,判决书上写“奸污”,而且是“十几个”。两者之间没什么可比性吧。在其他案件上量刑的不合理不等于在他这个个案的不合理。当时的社会风气,大概是一律从严。罪轻的,从严,罪重的,更从严。文老头的案,应属于后者。
若果是强奸,按照目前的刑法,都该枪毙了,遑论当年。完全可以推断,并非强奸,否则,文老头也活不到现在,惹出那么多风波。
2、关于妇女的“自愿”问题,章凝有没有认真读过相关引文?文老头之所以奸污妇女成功,并不因为他多么有魅力,多么有才华(那副尊容很难对妇女产生什么魅力),而是因为他满口谎言,冒充名人、冒充与中央领导有交情,总而言之,将并不存在的事说成有,利用某些妇女的虚荣与无知以达到自己的卑鄙目的。
这样的行径,无论放在哪朝哪代哪一国,都被认为卑鄙无耻的、这是一种欺骗,是诱奸妇女。小说《放风筝的孩子》里主人公的父亲说过一句话,很有哲理:“世间上所有的罪都来自欺骗,欺骗是最大的罪”。
3、关于法律的问题,79年以前是没有刑法的。79年的刑法才有个流氓罪。这里许多网友的意见说以前,缺乏法治的那个时代,容易产生“严刑峻法”的现象。确实,我这两天查一些资料,八十年代的时候,有人曾因为跳贴面舞而获囚四年,我们这个城市最有争议性的一个案件也是发生在八十年代,一个不到18岁的男孩因为偷窃,被判了死刑。这些野蛮的、运动式的执法现象很可悲,但我想,文老头的案件并不属于这类冤案。
法律,说到底,是对人行为的一种规范,是对出现摩擦的人际关系的补救。 不同的时代,人们有不同的观念和风气,不同的观念和风气下,某种行为对人及人际关系的负面影响必定也是不同程度的。保守的社会,自然法律更严峻,就好象现在的伊斯兰教国家伊朗之类的。但这个“严峻”,说到底,是局外者的判断,局外者依据的是他自身所处的社会的文化包容力。伊朗的法律究竟严峻不严峻,要问全体伊朗人。因为这些法律是他们全民共有的。
说回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一样,几十年前的缺乏法治导致对许多行为的量刑过重、违道德和违法也混淆不清,但它存在于一个比现在保守很多的社会,对于当时的人际关系而言,这样一种严厉的执法,才算作有效。
今天的人,以今天的标准去衡量过去的法律和执法,我觉得是一种漠视历史。
比如,在古代,通奸还要被判死刑呢,今人的眼光去看,很野蛮。但它这样的律法,对于当时的社会、处理当时的人际关系,就是有效的。现代人起码可以查DNA,古代人带了绿帽就无从辨别哪个是婚生子女了,所以,相对于古代人,通奸的后果更严重。
这个奸污妇女,也是同一个道理。今天的中国社会,性开放的程度很高,妇女被诱奸了,同样是受伤害,但相比较几十年前保守的社会,失贞所付出的代价要比过去小很多。过去,一个妇女失贞,也许就意味着她这一辈子再也没有获得幸福的机会。这样的伤害多么大,那些所谓有悲悯之心的人怎么不想想?
综上所述,我的看法是,通过质疑当时的法律去为某个证据确凿的个案(排除政治案),尤其是那些涉及人与人关系利益的个案开脱是不太站得住脚的。一部法律是当时社会人际关系的反映,它为全民所有,每一个人都享受它的保护,也要承担违法的后果。
文老头让良家妇女失贞,毁了人家一辈子,真是罪大恶极呀。
可故事也可以换一种编法不是:文老头让守寡妇女又获得了渴望的性福,功德无量 😆
小曼的意思,我们现在应该充分理解过去野蛮的法律?
Originally posted by [i]廖康[/i] at 2009-2-28 23:15:
这个奸污妇女,也是同一个道理。今天的中国社会,性开放的程度很高,妇女被诱奸了,同样是受伤害,但相比较几十年前保守的社会,失贞所付出的代价要比过去小很多。过去,一个妇女失贞,也许就意味着她这一辈子再也没有获得幸福的机会。这样的伤害多么大,那些所谓有悲悯之心的人怎么不想想?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声明一下:我没有为文老头当年的罪行辩护,我强调得是:我们现在没有具体历史
资料,不应该为此编故事。象你那些他毁了良家妇女一辈子的想象,就是没有事实
根据的编故事。故事编多了,轻罪也能变成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前两天这里的人编得是“未成年少女”,现在小曼编得是“良家妇女”,思维都一样。
Originally posted by [i]小曼[/i] at 2009-2-28 23:20:
大家谈到几十年前缺乏法治的状况来为文老头辩解,而我则想到一些别的,在此讨论一下: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当然,我说这些不等于我认同过去的法律,为过去的法律辩护。
同样的,我对伊朗的法律也很不欣赏,他们现在还将通奸的男子吊死,女人,则被石头砸死。太恐怖了。
但只要人人都接受这套规则,在它的约束下行事并人人相安无事,对伊朗人来说,就是有效的法律。
说到这个,我想起,两年前去尼泊尔旅行,在加德满都看到城市被纵横交错、千阡百陌的狭窄小道划分,形成一个巨大的交通网络,小道上还有许多摆地摊的,刚到的时候,我以为这样的加德满都必定常常陷于交通瘫痪的状态,想想我们这里的大城市,4车道,6车道,照样运不转。结果,当然是否定了我的想当然,他们不仅没有交通瘫痪,连平时的高峰期堵塞都没有,车水马龙、熙熙攘攘,热闹却始终流动。
加德满都,自有一套交通规则,无论外人看来多么不可思议,身处其中的人们自能适应,而且,效果一点不差。
Originally posted by [i]thesunlover[/i] at 2009-3-1 04:38 AM:
文老头让良家妇女失贞,毁了人家一辈子,真是罪大恶极呀。
可故事也可以换一种编法不是:文老头让守寡妇女又获得了渴望的性福,功德无量 😆小曼的意思,我们现在应该充分理解过去野蛮的法律?
你的逻辑很差。
你的逻辑很清楚:文老头当年是罪有应得。这是为当时的法律辩护嘛。承认也不要紧。
Originally posted by [i]小曼[/i] at 2009-2-28 23:43:
当然,我说这些不等于我认同过去的法律,为过去的法律辩护。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法律存在滞后性,总的而言,它是适应它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我作为今人,怎么可能认可过去的法律?
法律不再适应社会了,被认为不合理和野蛮时,自然会有人推动修法的进程。79年刑法不也被废弃了?
我的意思,看待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要将事件的时代背景还原,而不能把它抽离。
我的意思反复强调了:(1)我不认为文当年是无辜的,因为无风不起浪;(2)我
也不认为他罪有应得,因为当时的法律很不健全。
我看不惯的是以想象力编故事,如“未成年少女”、“良家妇女”等。这样编下去,
他自然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就有点罗织罪名了。这样罗织罪名整人,中国历史上
产生太多。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你看不惯的,我也不认同。我不去假设这个妇女的身份,说实话,我也不太同情这些妇女。
至于,你说的法律不健全,我想,法律总是不健全的,世间上没有完美的法律,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的,也是这层意义上,说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我个人的理解,不是学法的,欢迎有法学人士出来指正。
所以,无论哪个时代,都不能以这个理由--法律不健全,去推翻文老头这样的个案。没有法律,尚有公道。你们信基督的,不是还有七宗罪的说法吗,欺骗难道不是大罪?还非得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罚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属于现代社会的。
古代社会,原始社会,人际关系出现摩擦和纠纷,难道就不用判案了?在你眼里,一律不算了?
多么傲慢的现代人!
写这句话的时候一定很生气。对不起!:)
Originally posted by [i]小曼[/i] at 2009-2-28 23:43:
你的逻辑很差。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Originally posted by [i]thesunlover[/i] at 2009-3-1 05:07 AM:
写这句话的时候一定很生气。对不起!:)
不生气。
不生气就好。我也不生气,想起小曼当年那清纯模样儿,什么气都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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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i]thesunlover[/i] at 2009-3-1 05:28 AM:
不生气就好。我也不生气,想起小曼当年那清纯模样儿,什么气都没了 😛
不许跑题。
我订正一下此前对文怀沙的误解。原来他除了三十三字经文、一亿五千万字传说中的“四部文明”之外,还在五十年前编过几本屈原诗歌的解释,真是国学的幸事!忽忆年轻时读过一首自五六十年代流传下来的《稻田流水哗啦啦》,似乎是一位跟作者履历类似的大家所作,不知确否,如是,如下的履历表又多一份重磅内容,涉猎范围至少又增加农学、水利两项。
文怀沙,号燕叟。1910年生于北京,祖籍湖南。表年时代曾私塾太炎,受业章门,历任国立妇女师、上海剧专教授。解放后曾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等国内多所大学任教,担任教授、客座教授、顾问等。现为上海大学文学院名誉长,中国诗书画研究院名誉院长等。治学以研究楚辞称世,对经史百家、汉魏六朝文学、历代诗词歌赋,甚至对佛学、音乐、医学、金石、书法等也广有涉猎。50年代,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讲《中国古典文学讲座》达四年之久,主编了新中国成立第一套《中国古典文学研究丛刊》。其诗文书法皆为世所重,在学林享有盛誉。主要著作有:《屈原绎》《屈原离骚今绎》《屈原九歌今绎》、《屈原九章今绎》、《屈原招魂今绎》、《中华根与本》《鲁迅旧诗新诠》《毛泽东诗词吟赏》《文怀沙序跋集》等。传略载入多种辞书。
我替文怀沙说两句
韩三洲
从网上看到,说著名学者李辉扒了国学大师文怀沙的皮,质疑他的年龄、章门弟子以及“国学大师”和“楚辞泰斗”的身份。最大的爆料是文怀沙于1963年底因为“诈骗、流氓罪”(其罪详情为: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冒充文化部顾问,称与周恩来、陈毅很熟,与毛主席谈过话,以此猥亵、奸污妇女十余人)被逮捕,先是判处劳教一年,1964年5月正式拘留,后长期在天津茶淀农场劳教,劳教号码:23900。直至1980年4月方才解除劳教云云。
其实,这些事情不算是什么新闻,也不是什么最新爆料,文某人的这些风流韵事,圈子里面早就知道,近年来也有人写文章明讽暗讥过。还有另一传闻,文怀沙的中医特色,就是有一手配春药本事,不少高级干部还曾服用过并为此享受过人间极乐呢!
见过文怀沙一面,当然是我认识他,他不认识我。但此老看来绝对是保养得体,一副仙风道骨、世间人瑞的模样。关键在于,文老本人毫不隐晦并公开承认自己的风流往事,并且得意地自诩“半为苍生半美人”,整个一个‘不要江山要美人“的情种口吻。在我看来,这比那些“白天是教授,夜里变野兽”的假道学强多了!
另外,只能算是文怀沙孙子辈的李辉恐怕难以理解,上世纪六十年代,也就是公开逮捕文怀沙的那个年月,社会上的男女之大防,是何等的严酷惨烈,如果把握不住自己,忍不住摸了一把女方或是说了一句只图嘴快活的话,都有可能被拘禁被劳教,当年有多少人就是为了下半截的一时之快,甚至丢了身家性命。对此,只要是过来人,大都会记忆犹新、感同身受的。如果按照那时候的流氓标准,今天都市里的那些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搂搂抱抱的新潮男女,恐怕都得进去一半还多。
所以,设身处地想想,那时候文怀沙的“猥亵、奸污”,依照今天的标准,兴许还是冤假错案呢!起码,比起现在那些曝光了的贪官们的风流艳事,又是小巫见大巫了,文老恐都要为之汗颜、自叹弗如了! 还有所说的“诈骗”一事,也有些可疑,据说,有一个已经辞世的金文大师,六十年代亦曾被劳教过,什么罪名?就是捱不过腹中的饥饿,比葫芦画瓢仿了几张逼真的粮票,多买了几斤棒子面,就送去服了几年苦役。“窃国者侯,窃钩者诛”,此之谓也! 还有,文怀沙是不是胡耀邦钦点的平反冤案,没有详考,但他与胡总书记有书信往来与诗词唱和,这是有案可查的,《胡耀邦年谱》中有记载。
见过著名学者李辉一面,也是我认识他,他不认识我。平心而论,此次的爆料,对一个比自己爷爷还大的老人(无论是九十还是一百)来说,显得有失厚道。在一个“说是永不翻案,靠不住啊”的人还能成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社会里,对一个起码也算得上风流才子的文怀沙,我们还能严格要求到什么地步呢?这也让人想到谁有资格拿石头去砸堕落女人的那个圣经故事。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