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人很不好,喜欢认死理。中国人不懂法律,也就更有必要将事实进一步澄清。
现在,我想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先磨、可见光的退款行为。
(1) 网友决定赞助伊甸文苑,在他们的捐款支票被兑现后,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
公理上,他们的捐款就再也不属于他们了,而是属于伊甸文苑这个集体了。这2000
元捐款构成了伊甸文苑的集体资金,而绝不能说其中多少钱是属于网友甲的,多少
钱是属于网友乙的。任何网友不拥有任何伊甸资金,四位伊甸园丁当中的任何人,
也不拥有任何伊甸资金。这笔资金是属于伊甸文苑整个集体的。
其实这很好理解,假设你今天给了我一元钱,在我拿到了你给我的这一元钱之后,
在法律上,这一元钱就属于我了,而不再属于你了。如果你明天强行将这一元钱夺
回去,你就犯下了抢劫罪。如果你明天从我口袋里偷去这一元钱,那你就犯下了盗
窃罪。
(2) 既然这2000元资金在法律上已经属于伊甸文苑这个集体了,那么,任何园丁动
用这笔资金,都必须经过伊甸园丁小组的集体通过,这是法律程序。任何私自动用
集体资金的行为,既违法了美国法律,也违犯了伊甸纪律,所以是违法乱纪。先磨、
可见光在没有经过园丁小组集体通过的情况下,强行利用手中掌握的伊甸财务权力,
私自处理了伊甸的集体资金,这就构成了渎职罪。
(3) 利用掌管伊甸财务的权力,可见光在没有经过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将伊甸的集
体资金中的500元,交给了她的先生钟中,这就构成了贪污罪。因为事实很清楚,这
500元已经早就不属于钟中了,而属于伊甸文苑的财产,在伊甸文苑的账户里待了差
不多有半年了。可见光将伊甸集体资金的500元,私自转给了她的先生,这不是贪污
是什么?哪条法律能证明这500元还属于钟中?没有,没有任何法律能证明这500元
是钟中的。这500元是属于伊甸文苑这个集体的。
可见光,我相信你也赞助你的教会。现在让我们假设你捐给了你的教会100元,半年
后,你还能反悔要回来这100元吗?在法律上,这100元是属于你的,还是属于你的
教会的?我想你应该明白吧。如果你正好是你教会的财会,你能私自将100元从教会
的账户里转给自己,理由是这是我当初的捐款,我有权处理?你能这样做吗?这样
做是不是贪污?我想你也明白。
总结:
(1) 先磨、可见光二人犯下了渎职罪、私自处理集体财产罪。
(2) 可见光犯下了贪污罪。
我们不会起诉先磨、可见光,但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你们这次
散尽伊甸资金的行为是明显的犯罪。
我不认为先磨、可见光是知法犯法,他们是愚昧无知,为了报复不择手段、不顾后
果。先磨、可见光二人不是什么坏人,但是这次在狭隘的个人情绪支配下,做了一
件很恶劣、卑鄙的违法乱纪的事情。
祝大家新年快乐!即使有这种事情,我还是能够快乐的,希望你们也能,呵呵。。
哈哈。。
章凝,
这个可见光,已经根本失去是非观念。
我们不必再和她浪费口舌了,这样就太小看我们自己了。
请你和我一样,以大局为重,对她最好的办法,是不再答理她。
今天是2007年第一天,我们把心思用在正经事,伊甸上吧!
请你听土干和为力的话,我们几个互相监督,不为杂事分心。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